(2017)渝0105民初1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昭福与张旭海重庆市沣千翼建材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昭福,重庆市沣千翼建材商行,张旭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330号原告:马昭福,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惜琼,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沣千翼建材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号建玛特江北商场555号、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200007744。执行合伙人:张旭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根,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霖,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海,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根,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霖,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昭福诉被告重庆市沣千翼建材商行(普通合伙)、张旭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马昭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昭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昭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昭福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