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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敏芳申请执行娄尔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敏芳,娄尔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宋敏芳,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福聚南国城市花园。被执行人娄尔琴,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2146号民事调解,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60000元、支付诉讼费2600元、承担执行费3839元,合计2664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2年8月13日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娄尔琴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六千四百三十九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陈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