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郑尚华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尚华,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郑尚华,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超,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尚华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4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