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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纳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平、王治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平,王治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345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琪,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忠伦,女,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该社营业部主任,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徐平,女,生于1980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王治敏,男,生于1975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平、王治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平、王治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赵燕荣审 判 员  李小川人民陪审员  吴选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鑫书 记 员  费德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