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402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谢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