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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627民初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修华与孔祥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华,孔祥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627民初第2493号原告张修华,曾用名张前防,男,汉族,1970年3月2日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臣,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修华诉被告孔祥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修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修华负担。审判员  张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