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627民初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修华与孔祥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华,孔祥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627民初第2493号原告张修华,曾用名张前防,男,汉族,1970年3月2日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臣,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修华诉被告孔祥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修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修华负担。审判员 张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