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宪利、阴云、赵晨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胡宪利,阴云,赵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被执行人胡宪利。被执行人阴云。被执行人赵晨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宪利、阴云、赵晨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承滦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承滦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