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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网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王立平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网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王立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终2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网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童安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立春,吉林伊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立平,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长春市网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网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安洪及委托代理人于立春,被上诉人王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手机APP开发合同》及其附件;2.判令网诺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16000元;3.判令网诺公司按合同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罚金,支付期限自2015年3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4.要求网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5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1日王立平与网诺公司签订《手机APP开发合同》,约定由网诺公司负责开发“生活漫步”手机APP软件,开发周期30天,合同价款人民币2万元(其中,先期支付16000元,软件经检测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4000元)。1月23日,双方就开发手机软件的具体功能等问题签订了《“生活漫步”手机APP开发合同附件》,王立平于签订附件当日支付了合同价款16000元。2月23日开发周期结束后,网诺公司未能如约交付手机软件。后经王立平多次催促,网诺公司才将尚处于开发过程中APP软件交与王立平,使王立平可以随时查看软件制作更新的进度。直至起诉日,网诺公司尚未能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交付经过检测合格的手机软件成品。王立平认为,网诺公司不仅严重迟延履行合同,并且其开发的手机软件与合同约定的功能存在严重不符,无法投入使用,致使王立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网诺公司在原审辩称:一、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日期为2015年1月21日,补充协议为2015年1月23日,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网诺公司于2015年3月7日交付APP产品进入王立平QQ平台,王立平予以接收,期间扣除节假日,剩余工作日天数为26天,并无严重迟延履行合同问题;二、王立平所称开发的手机软件与合同约定的功能存在严重不符,无法投入使用,致使王立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陈述为虚假,事实是网诺公司于2015年3月7日通过QQ向王立平交付了APP产品成果,王立平于2015年3月9日进行了注册,期间双方对产品的试运行及功能调试进行沟通,王立平于2015年4月15日手写了修改要求,2015年4月18日网诺公司根据王立平的要求完成了产品的全部修订。网诺公司有证据表明上述陈述系客观事实网诺公司在原审反诉请求:1.判令王立平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欠款4000元;2.判令王立平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48000元;3.判令王立平违约金1200元;4.诉讼费用由王立平承担。事实与理由:网诺公司违约事实不存在,事实是王立平因个人原因毁约在前,刻意制造事端,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并拖欠价款4000元至今未付。期间,因王立平多次到网诺公司无理取闹,导致网诺公司不得不停止营业及进行公司重新选址、搬迁,损失巨大。王立平针对反诉辩称:因为网诺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APP软件开发,并且未经王立平验收签字,所以根据合同约定王立平无需支付欠款4000元,且网诺公司提出的违约金1200元无事实根据,网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手机APP软件的开发,且其功能欠缺,网诺公司应按王立平的诉讼请求返还16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罚金。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王立平与网诺公司签订手机APP开发合同一份,约定手机APP项目的内容为:(1)王立平委托网诺公司承担生活漫步手机APP项目开发,网诺公司根据王立平需求定制版面经王立平签字确认后,王立平不得无条件要求网诺公司修改版面的架构、颜色及增加新的手机APP功能和频道;(2)王立平应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资料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积极协助网诺公司开发工作。王立平责任:(1)王立平有责任与网诺公司互相配合,在手机APP开发与实施过程中,保证有王立平专人负责甲、乙双方的协调工作。(2)甲方有责任提供相关的手机APP开发所需的文件、资料等。图片资料须为电子文档格式,文字内容须为文本文档或Word文档格式;(3)王立平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网诺公司开发费用,网诺公司按预定标准开发。网诺公司责任:(1)网诺公司应按期保证完成手机APP项目的开发;(2)网诺公司保证按合同期限完成手机APP开发工作,未经王立平同意网诺公司不得对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任何对手资料;(3)手机APP使用权属于王立平,手机APP及手机APP源码的版权属于网诺公司;(4)网诺公司应在手机APP建立和维护期一年内,免费为王立平提供技术支持;(5)网诺公司应为王立平培训手机APP管理员和操作员,并根据王立平的要求给予手机APP管理、使用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双方约定,签订合同之日,王立平向网诺公司支付合同全款的80%,即人民币16000元,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4000元。王立平按照约定支付了16000元,剩余4000元没有支付。2015年1月23日,王立平、网诺公司双方又签订了“生活漫步”手机APP开发合同附件,网诺公司承诺为王立平开发如下手机功能:优惠促销、限时抢购、多种支付方式、优惠劵功能、商品管理、会员功能、购物车功能、在线订单、评论功能、公告查看功能、商城快讯功能、帮助中心、相关商品、在线咨询、账号和密码找回功能、订单查询功能、积分功能、文章发布管理模块、商铺管理、信息推送功能、收藏功能、用户管理系统、站内查询功能。合同签订后,网诺公司在2016年3月7日将软件通过QQ的方式交付给王立平,调试后于2016年3月9日注册运营,王立平取得经营总价款5896.89元。后由于网诺公司提供的系统部分功能不能使用,具体为:优惠促销、多种支付方式、多种商品分类方式、会员中心相应的功能、商品动态信息最新信息功能、商店动态、帮助中心、每日商品的商品推荐、在线咨询、帐号和密码找回功能、订单查询功能、积分功能、文章发布管理模块、商铺管理、信息推送功能。2015年4月20日王立平找到网诺公司要求退款,解除合同,遭到网诺公司拒绝,故王立平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网诺公司为王立平推送APP软件的确存在部分功能没有满足合同约定的情况,且考虑到王立平、网诺公司之间关系僵化,已经不可能再进一步协商研究软件的完善与维护,故王立平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鉴于王立平已经使用了网诺公司提供的软件一段时间,因此对于其所要求返还的款项本着公平原则,应当酌情减少,以网诺公司返还给王立平合同价款10000元为宜。关于王立平请求网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对于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王立平请求网诺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网诺公司的反诉请求,鉴于已经判决合同解除,因此对于网诺公司反诉的继续履行合同并由王立平支付4000元剩余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网诺公司反诉王立平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由于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诉讼请求,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对于此争议网诺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网诺公司请求王立平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对于这部分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王立平与网诺公司签订的手机APP开发合同及其附件予以解除。二、网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王立平合同款项10000元。三、驳回王立平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网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网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朝阳区(2015)朝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立平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支持网诺公司的诉讼请求;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立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网诺公司为王立平开发的APP软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也已经对王立平软件后台的操作进行了培训。其次,王立平未提供涉案APP软件存在部分功能没有满足合同约定的任何证据。二、原审判决考虑网诺公司、王立平之间关系僵化,不可能进一步协商研究软件的完善和维护,从而支持王立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网诺公司与王立平依法签署了合同,均应依约履行,与双方关系僵化无关。其次,软件的完善工作不在合同约定范畴之内。再次,网诺公司的应诉和反诉行为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没有掺杂任何个人感情,不应认为双方关系恶化。事实证明,网诺公司在接到原审判决书之前,至2016年1月20日合同到期,不仅按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在合同有效期内一直在为王立平软件做维护,而王立平未能履行合同。王立平在二审答辩称,涉案软件是网诺公司开发,其随时可以更改,当时向王立平交付的APP软件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中,网诺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证人李某证言。证明王立平所述的迟延履行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不存在,而王立平到网诺公司打砸闹事造成经济损失。经质证,王立平提出异议称没有见过李某,其多次找网诺公司经理协商但未找到,并没有打砸过激行为。因证人李某系网诺公司员工,与网诺公司有利害关系,故其证言不足以证明涉案软件合乎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二、损失清单一份及相关票据、合同。证明因王立平的打砸行为造成网诺公司损失104000元。经质证,王立平提出异议称网诺公司搬迁是因租赁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王立平没有打砸行为。因该份证据所涉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三、从涉案软件后台及使用说明中摘取的书证两份(打印件)。证明王立平所称产品功能问题不存在,网诺公司开发的软件功能完全符合双方协议要求,不存在违约行为;王立平已经用自己的手机号和邮箱号注册并使用该软件。经质证,王立平提出异议称上述数据为虚拟数据,网诺公司可自行添加。王立平没有收到过培训手册,网诺公司也未对王立平进行过任何培训;网诺公司交付软件时,这些数据都不存在。因该组证据系网诺公司从软件平台上摘录制作,与原审中王立平提交的软件运行截图不符,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立平与网诺公司签订的手机APP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审中,王立平以软件平台截图的方式逐项列举了涉案软件产品的缺陷,而网诺公司在原审虽然不认可王立平的诉求,但在质证意见中也表示电子产品可能存在设计瑕疵,故原审认定涉案软件存在部分功能没有满足合同约定的情况并无不当。且从双方争议产生的过程看,本案诉前经协调未果,故王立平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网诺公司提出王立平打砸公司物品造成损失一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网诺公司若有充分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网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网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