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长市旭升热工仪表配件有限公司与杨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旭升热工仪表配件有限公司,杨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328号原告:天长市旭升热工仪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铜城镇南园村淮扬公路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81566390677T。主要负责人:陈如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渐,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雯,女,汉族,1994年02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发展广场1幢12楼,统一社会信��代码91330109710971434P;主要负责人:方向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旭升热工仪表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天长市旭升热工仪表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旭升热工仪表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长市旭升热工仪表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天长市旭升热工仪表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