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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超、张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超,张慧,宋伟克,王福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919号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温小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梅,女,汉族,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汉族,该行职工。被告:韩超,男,汉族,住所地胶州市。被告:张慧,女,汉族,住所地胶州市。被告:宋伟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福收,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超、张慧、宋伟克、王福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少恒审 判 员  刘伟伟人民陪审员  赵启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