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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文与被执行人何先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何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文,女,生于1994年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何先俊,男,生于1963年3月20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与被执行人何先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先俊所有的XX轿车一辆,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先俊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文申请执行标的180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