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艳与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艳,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285号原告:王素艳,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住兴城市红崖子乡周屯村。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兴城市河东路。原告王素艳与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素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素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素艳负担。审判员 张忠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佳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