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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富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3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喜庭,男,1967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县黄店镇九七行政村张庄***号。被申请人:张富梓,男,194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关于原告张富梓与被告张喜庭、定陶县玉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鲁1791民初12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喜庭向本院交纳90000元的保证金,并申请解除对鲁R×××××号轿车的查封,本院应当解除对鲁R×××××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车辆鲁R×××××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