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富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3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喜庭,男,1967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县黄店镇九七行政村张庄***号。被申请人:张富梓,男,194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关于原告张富梓与被告张喜庭、定陶县玉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鲁1791民初12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喜庭向本院交纳90000元的保证金,并申请解除对鲁R×××××号轿车的查封,本院应当解除对鲁R×××××号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车辆鲁R×××××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