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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财保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艳慧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慧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财保5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庞云,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号**栋*单元***号。被申请人:李艳慧,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庞云与被申请人李艳慧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鄂0303财保55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李艳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大岭路支行的(账户:62×××43)银行资金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庞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庞云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艳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大岭路支行的(账户:62×××43)银行资金35万元的冻结。二、将申请人庞云所有的位于张湾区车城街办大岭路25号41幢3-6-1房产(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查封及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予以解除。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庞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