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7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恒翌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港云购时代(中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恒翌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云购时代(中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763-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江东花园南路附2号银座写字楼4幢5楼4b-1号。法定代表人刘睿。被执行人香港云购时代(中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香港告士打道109-111号东惠商业大厦2302室。法定代表人方祥,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方祥,男,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云南恒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99794.9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执行到案款1337560元,并已将该案款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7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