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巴雅斯胡楞、伊毕格勒、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雅斯胡楞,伊毕格勒,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福成,副局长。被执行人:巴雅斯胡楞,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草原监理所职工。被执行人:伊毕格勒,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系被执行人巴雅斯胡楞妻子。被执行人:魏云,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巴雅斯胡楞、伊毕格勒、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民初2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