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振与侯贺军、吴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侯贺军,吴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57号原告:丁振,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侯贺军,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吴祥芝,女,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振诉被告侯贺军、吴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振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丁振负担。审判员 李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建臣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