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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胜利申请执行赵燕军、赵燕梅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利,赵燕军,赵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赵胜利,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马村区九里山乡王张村。被执行人:赵燕军,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马村区九里山乡王张村。被执行人:赵燕梅,女,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马村区九里山乡王张村。本院在执行赵胜利与赵燕军、赵燕梅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胜利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4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立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茹成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金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