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诉被告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244号原告:蒋某,男,生于1966年4月7日,住南江县正直镇。被告:陈某,男,生于1973年6月6日,住四川省南江县东榆镇。被告:黄某,女,生于1970年11月20日,住南江县东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