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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文友与熊铜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友,熊铜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435号原告:徐文友,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熊铜山,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徐文友与被告熊铜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文友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文友负担。审判员  邢东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