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文友与熊铜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友,熊铜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435号原告:徐文友,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熊铜山,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徐文友与被告熊铜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文友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文友负担。审判员 邢东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