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军凯与王红霞、冯记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凯,王红霞,冯记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078号原告郑军凯,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霞,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冯记升,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郑军凯与被告王红霞、冯记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军凯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