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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良华与邹荣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华,邹荣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周良华,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邹荣广,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良华与被执行人邹荣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荣广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周良华支付5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现因被执行人邹荣广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祁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良华如能提供被执行人邹荣广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陈刚生人民陪审员  陈金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