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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XX与毕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毕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354号原告:XX,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金洲大厦六楼6-1、6-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洪伟,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毕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田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