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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武某、陈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1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200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陈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系陈某之母),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佰鸣,山东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定性不准,本案纠纷实质是基于继承产生的纠纷,武某基于陈建辉的委托保管陈建辉的部分遗产并没有侵占之故意,现杨某、陈某要求继承保管在武某处的陈建辉的遗产,陈建辉的其他继承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列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且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茂森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孙 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