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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仁权与龙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权,龙永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364号原告:马仁权,现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龙永堂,男,1982年3月14日生,现住凤山县。法定代表人:XXX。马仁权诉龙永堂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仁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仁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马仁权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桂1223民初364号原告:马仁权,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永陵庙村10组55号。被告:龙永堂,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洲镇长洲村英巴屯389号。原告马仁权与被告龙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马仁权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减、缓或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周海国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黄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