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华安、何屏溪、李文与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安,何屏溪,李文,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24行初25号原告李华安,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何屏溪,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文,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欣,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栋,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号楼**楼*****室。法定代表人田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续薇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宏。原告李华安、何屏溪、李文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第三人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华安、何屏溪、李文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华安、何屏溪、李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安、何屏溪、李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华安、何屏溪、李文承担。审 判 长 覃永春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