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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异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梁斌、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斌,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871号案外人:胡友来,女,汉族,1957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梁斌,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申请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宏彬,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案外人对本院在诉前保全阶段,以(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吴家湾·御院小区土地查封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胡友来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胡友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友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谌 玲审判员 张跃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