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催1号申请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靖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士,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因将票号:31300052/27142832、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出票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66×××71、付款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收款人:河北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04×××65、收款人开户银行:工行邯郸新兴支行、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壹拾壹月贰拾叁日、到期日:贰零壹柒年伍月贰拾叁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郝 艳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吕贺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乙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