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9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利明与被执行人杨文龙、王金发、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利明,王金发,杨小燕,杨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9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利明。被执行人:王金发。被执行人:杨小燕。被执行人:杨文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利明与被执行人杨文龙、王金发、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利明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文龙、王金发、杨小燕按判决书内容给付案件款718735.83元。诉讼费5610元。执行费95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发、杨小燕、杨文龙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被执行人王金发、杨小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申请人白利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文龙、王金发、杨小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及下落。现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