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佰盛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佰盛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兴茂工业品有限公司,陈东方,刘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368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68165321-7。法定代表人:韩礼钧,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虞市佰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81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18735-X。法定代表人:刘珊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兴茂工业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明堂街住商楼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451304。法定代表人:陈东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东方,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刘珊珊,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虞市佰盛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兴茂工业品有限公司、陈东方、刘珊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虞市佰盛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兴茂工业品有限公司、陈东方、刘珊珊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另案设定抵押暂难处置,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