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恒与被告南存广、吕计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恒,南存广,吕计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909号原告王金恒,男,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被告南存广,男,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吕计明,男,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恒与被告南存广、吕计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景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