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涵文诉被告马图、陈耀东、马钧儒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被告马钧儒,原告邓涵文,马图,陈耀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被告马钧儒,男,1950年11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章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告邓涵文,女,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图,女,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耀东,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邓涵文诉被告马图、陈耀东、马钧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云0111民初967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再审,认为没有委托他人诉讼调解,请求撤销原调解书。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是否委托他人参加原审调解,需要对委托书进行比对鉴定,确认是本人签名,还是陈耀东代签,还要查证本人是否知道此事并且认可。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申请委托鉴定,依照相关规定法院是不予准许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目前本院不能支持。如申请人仍有异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马钧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劲松审判员 吴云益审判员 张   红   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程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