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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娟娟与谢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娟,谢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829号原告:赵娟娟,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晖,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赵娟娟诉被告谢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对债务人王文、蔡慧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38.4万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9万元;2、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8日,王文、蔡慧夫妇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即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被告为王文、蔡慧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后上述两债务人于2015年11月11日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原告达成和解,向原告履行了220万元,但对于期间所占用的利息及剩余的180万元一直未予偿还。按照被告上述的承诺,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商剩余借款及利息偿还一事,但一直未果,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娟娟曾以同一事实起诉被告谢晖,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5)田民一初字第03938号裁定,并于同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谢晖进行送达,公告期届满日为2017年5月13日,公告期满后该民事裁定视为送达生效。但原告赵娟娟在(2015)田民一初字第03938号裁定尚未生效前2017年3月20日又向本院以同一事实提起对被告谢晖的诉讼,故对原告赵娟娟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娟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12元,依法退还原告赵娟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人民陪审员  宋铜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芙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