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崔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建朝,系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系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崔宁,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崔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宁主动向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归还了借款本息,并支付了案件申请费。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费829.41元已经由被执行人崔宁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