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13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丽与新疆极客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闫文诚、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中止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新疆极客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闫文诚,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1339号之四原告:张丽,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莉,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极客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天柱山街28号坤盛园10号楼40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虎,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市温泉东路。被告:张全,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金山,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文诚,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峰,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张丽诉被告新疆极客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闫文诚、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另行起诉被告新疆极客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闫文诚、李峰撤销权纠纷一案[(2017)新0103民初1338号],该案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处理,现该撤销权纠纷案件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需要以本院(2017)新0103民初1338号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撤销权纠纷一案尚在审理,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荀文涛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熊才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