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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司江涛与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江涛,曲保平,曹浩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467号原告:司江涛,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曲保平,男,汉族,住洛宁县。被告:曹浩浩,男,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江涛诉被告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江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江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