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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红梅与彭文华、张兰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红梅,彭文华,张兰兰,株洲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林红梅,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彭文华,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张兰兰,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株洲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18号华坤8号M室。法定代表人彭文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红梅与被执行人彭文华、张兰兰、株洲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