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92黄三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4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三河,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界首市。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三河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18时42分许,被告人黄三河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璜泾镇荡茜路园林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三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三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三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三河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18时42分许,被告人黄三河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仓市璜泾镇荡茜路园林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三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被告人黄三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曹某的证言;本案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驾驶证信息;被告人黄三河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黄三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三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三河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三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