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崔时武、赖文萍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时武,赖文萍,黄诗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时武,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铨,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文萍,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锦、郭锋锋,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诗贵,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崔时武因与被上诉人赖文萍、第三人黄诗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赖钟炜书 记 员 江焰星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