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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从佑与王建、胡敬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从佑,王建,胡敬兹,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879号原告:蔡从佑,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胡敬兹,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法定代表人:陈红斌,总经理。被告:福建省龙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七坊路东方新城3幢6层509单元。法定代表人:钟兴文,总经理。原告蔡从佑与被告王建、胡敬兹、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蔡从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从佑以就本案争议纠纷自行与王建等人协商处理,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从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蔡从佑负担。审 判 长  谢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亮旭人民陪审员  钟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方月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