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丛某甲、丛某乙与时某甲、房某等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甲,丛某乙,时某甲,房某,林某,时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759号申请人:丛某甲。申请人:丛某乙。被申请人:时某甲。被申请人:房某。被申请人:林某。被申请人:时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丛某甲、丛某乙与被申请人时某甲、房某、林某、时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丛某甲、丛某乙于二О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时某甲、房某、林某、时某乙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的执行款1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丛某甲、丛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时某甲、房某、林某、时某乙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的执行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保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