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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453、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另案原告)、另案被告)等与另案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另案原告),顾小帮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1453、14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另案原告):江阴市茂昌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顺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帮,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另案被告):陈福明,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胡家坝镇马皇沟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全、XX,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阴市茂昌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福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6168、1591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办理。二、发生工伤的时间:2015年12月26日;工伤认定情况:2016年7月22日认定为工伤。三、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643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陈福明伤残等级为十级,住院治疗13天,其提供的疾病证明书载明建议休息三个月,结合其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认为其停工留薪期三个月为宜,茂昌公司认为其停工留薪期1个月为宜,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茂昌公司应支付陈福明停工留薪期工资10929元(3643元×3个月),对陈福明主张的三个月以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五、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6年9月8日;鉴定结果:十级。六、鉴定费:200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13天×20元/天)。八、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6年10月8日。九、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01元(3643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鉴定费200元。十、陈福明申请仲裁的时间:2016年10月8日。十一、仲裁请求:要求茂昌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700元、护理费78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260元、鉴定费200元。十二、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0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鉴定费200元;2.双方自2016年10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工伤保险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3.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合计74604元,由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十三、茂昌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公司无需支付陈福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陈福明的诉讼请求:要求茂昌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750.50元、住院护理费260元、鉴定费200元。一审判决结果一、茂昌公司赔偿陈福明因工伤造成的损失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81890元,由茂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陈福明;二、驳回陈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茂昌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相关情况上诉人茂昌公司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在于陈福明不愿意缴纳个人部分,而要求其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故因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因为个人的要求、双方的约定等而免除。本案中,茂昌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支付陈福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二审判决结果综上所述,茂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茂昌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许晓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