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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2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韩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某,男,1951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仅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4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