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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虹与刘梅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虹,刘梅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742号原告:张虹,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刘梅娟,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卓静洁,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虹与被告刘梅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梅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虹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梅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虹撤回对被告刘梅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虹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