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五人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827号原告:刘某甲,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50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59XX****XX.(未到庭)被告:刘某丙,公务员,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39XX****XX.(未出庭)被告:刘某丁,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38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戊,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36XX****XX.(未出庭)被告:刘某己,市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电话:139XX****XX.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玉怀、刘志强、刘瑞明、刘志伟、刘婕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刘瑞明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玉怀、被告刘志强、被告刘志伟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将我母亲王淑荣的财产份额价值10万元分出来,由原告继承人共同继承相应的份额:三间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刘玉怀,母亲王淑荣结婚后于1980年9月在凤山镇石桥村东申请建砖瓦结构房屋六间。2013年10月原告母亲去逝,原告母亲去逝后,被告刘瑞明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坐落在凤山镇石桥村父母的共同财产变更登记在其名下四间。2017年因被告刘瑞明与刘志伟购买楼房发生争议,原告父亲要求所有子女回家说事儿,在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刘瑞明将属于父母的财产私自变更到自己名下四间,对此,原告不予认可,母亲的遗产应经原告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经过家庭调解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刘瑞明的代理人辩称:1.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清,依据明显不足。1996年被告的父母共同决定将在凤山镇石桥东建筑的面积为79.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赠与被告刘瑞明。被告已于1996年12月20日依法取得土地丰集建(96)字第120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2014年8月27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刘瑞明颁发了丰房权证凤山字第1186**号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已经取得所有权,诉争房屋不再属于被告母亲王淑荣的遗产,不应发生继承。被告刘婕、刘志伟辩称:1、原告要求继承母亲房产及份额,与事实不符。2、按原来父母的意见,先是由大姐刘瑞明接父亲的班,可是原告不依不饶,最后大姐才把工作让给了原告,原告得到了工作,更没有理由争得家产。3、该房院说好是给刘志伟的,原告起诉来分割,无事实根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刘玉怀、刘志强未出庭,亦未答辩发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玉怀及已故妻子王淑荣共生育刘瑞明、刘某甲、刘志强、刘志伟、刘婕五子女。1980年,被告刘玉怀申请对购买的旧房院一处进行翻盖,刘玉怀夫妇共建房屋六间,当时家庭人口为9人。1996年4月18日,被告刘瑞明将其中的西四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在自己的名下。2013年10月原告母亲去逝。2014年8月27日,被告刘瑞明将父母所有的房屋中的西四间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2017年,被告刘瑞明与刘志伟因购买楼房发生争议,原告父亲召集子女回家议事的过程中,原告得知父母的房屋中有四间已经登记在被告刘瑞明的名下,对此,原告不予认可,经家庭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王淑荣的房屋三间中的六分之一间的份额。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提供的相应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瑞明先后将父母名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财产权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向本庭提供变更的合法手续,其虽抗辩称是父母赠与的,但在开庭过程中,并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赠与的证据,不能证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因此,本案原告要求继承的财产,属于权属有争议的财产。原告要求继承已故母亲王淑荣的财产,但该财产的现状是登记在被告刘瑞明的名下,本院无法对他人名下的财产直接进行继承分割,关于原、被告之间财产权属的争议,应另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明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