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建与显明、田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显明,田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643号原告:孙建,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显明,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田洋洋,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与被告显明、田洋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孙建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士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