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东梅、刘德明票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东梅,刘德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瑞祥,陈风云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东梅,女,汉族,1954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德明,男,汉族,1957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二位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希平,男,汉族,1963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丽,女,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一审被告: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开发区金山路中段路本西。法定代表人:李瑞祥。一审被告:李瑞祥,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一审被告:陈风云,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郭东梅、刘德明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一审被告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瑞祥、陈风云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东梅、刘德明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审判员违反法定程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致使本案错判;2、一审判决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进行质证和认定。本院在审查中另查明:1、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4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2、郭东梅、刘德明提交再审申请书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本案申请人郭东梅、刘德明申请再审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4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至郭东梅、刘德明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东梅、刘德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