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吴孝进、李茂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吴孝进,李茂峰,高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8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65号。法定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明,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芬,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吴孝进,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被告:李茂峰,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被告:高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诉被告吴孝进、李茂峰、高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善霞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