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186号原告:黄某,汉族,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汉族,山丹县居民,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周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周某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周某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周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周某现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周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950元,退还原告黄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