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建忠与周再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忠,周再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2民初29号原告:高建忠,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松岭区。被告:周再林,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住松岭区。原告高建忠与被告周再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建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原告高建忠负担。审判员 唐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薇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